第十六条 参加一级翻译考试的人员,由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核发相应语种、相应类别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单位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本年度一级翻译评审的考试成绩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一级翻译评审的人员,必须取得与申请评审的语种和类别相一致的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申请评审的语种和类别与考试成绩通知书不一致的,负责评审的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交一级翻译评审的申请时,必须出具不少于20万字的笔译工作量的证明,或者由服务方证明的、在正式场合不少于100场次的英语口译工作量,其他语种的口译工作量应不少于50场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翻译专业博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2年;
(二)具有翻译专业硕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3年;
(三)具有包括翻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证书或者翻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4年;
(四)具有翻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5年;
(五)具有非翻译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其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年限应相应增加2年。
第四章 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开展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工作的地区和中央单位,应不断完善评价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考务机构和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评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考试、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资深翻译的评审和一级翻译的考试与评审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翻译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但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条件的人员,其申请参加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评审的破格条件,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和中央单位研究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通过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评审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属中国外文局组织评审的,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证书;属其他地区或者中央单位组织评审的,由该地区或者单位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单位人事部门用印的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区和中央单位用印的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证书在所辖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中国外文局应当在中国网或者相关网站进行,其他地区或者中央单位应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相应网站进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资深翻译证书或者一级翻译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职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试行前,已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译审和副译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效用不变。已获得翻译系列译审或副译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取得资深翻译证书或者一级翻译证书,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